在任一家注册香港公司,董事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通常香港公司的发展方向、业务形态、运营情况都由香港公司董事负责。正是由于董事这一职位非常重要,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特意将香港公司董事确定为法定职位,规定每家香港公司必须拥有一位董事。下面为你详解香港公司董事的法责权。
一、董事的法律地位
1、香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因此能以香港公司名义建立法律关系(换言之,香港公司在法律上可以被看做“人”,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权益),但香港公司仍需要由人做其代理,将这些法律关系建立起来。香港公司可拥有财产,但需要有人进行照看。法律规定了香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香港公司需要委任适当的职员,按照一定的指引进行相关工作,以保证公司并无违反法律。
2、香港公司的发展方向、业务形态、持续运营等,通常由香港公司董事肩负,也可能由其他职员或团队负责。香港公司董事是一个法定职位。董事不会自动成为公司雇员或股东,但是个人可以成为一家香港公司的雇员或股东,同时也是董事。
3、香港公司董事的委任如果不符合登记手续,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香港公司董事是以其职能和他们实际行使的权力来确认的。
3、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对“影子董事”所下定义是:凡能使公司的董事,习惯听命于其所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行事的任何人。
4、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和其他规定,有时将责任施加于与香港公司董事有关之人,或将这些人的责任施加于香港公司董事。
5、上市公司的董事、影子董事和行政总裁,必须将该香港公司或该香港公司的联系公司股票或债券中的利益和交易,通知该香港公司和香港交易所。
6、在收购方面,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香港收购和合并守则,将大量的责任施加于“协作”方。采取协作行动的人,根据协议或谅解(不必正式),积极合作收购某间香港公司的股份,以便实际取得对该香港公司的控制。
二、董事行使的权力
1、任何香港公司董事都应熟悉他的香港公司权力与目标(公司章程)和组织规定(章程细则),并且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目标条款中关于公司能力的限制;遵守公司章程通常对董事本身权力所作的进一步限制。
2、通常,香港公司董事的权力不是个人而是集体的。但是,董事会可以、也的确可将其权力授予委员会或个别董事,实际上,各董事实际上各自进行着香港公司的多项业务活动。若香港公司董事个人未经董事会必要授权而自行其事,就有可能须对公司承担渎职的责任。
3、即使香港公司没有按照正常规则、或某个声称代表香港公司签约的人,并未获香港公司委任或授权(并非以合约属“越权行为”作为理由),致使香港公司否认须就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合约负上责任。另一签约方仍可以声称合约是有效的。
三、董事会成员的权力
1、香港公司董事作为整体对公司负责,因此,表面上由香港公司作为整体执行其职权。其背后的法规是这样的,由香港公司承担的责任只能由香港公司执行,而不是由香港公司的个别股东。
2、此外,若董事会成员获允许、同时又愿意,批准其失职行为,往往只须简单多数的批准即可,实际视香港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而定。
3、本规则可能对少数香港股东带来十分恶劣的后果,会导致香港公司董事滥用权力,特别有以下两个原因:
a. 通常香港公司大股东也是香港公司董事,因此可以自行批准他们不履行责任。
b. 代表香港公司的诉讼通常必须由香港公司董事提出,他们可以避免受到不履责的责难。这就是为什么与香港公司董事不履责有关的情况大多是在公司控股权易手后,或由无偿债能力的香港公司的清盘人在香港公司董事权力终止后提出。
因此,有相当多的法律一直为香港公司少数股东争取适当的保障,同时又不会对香港公司董事在其一般管理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做出不适当的限制。香港政府的立法和在Foss v. Harbottle一般规定之外的例外条款均能提供这样的保障。香港公司变更注册信息有非常大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