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在对个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以保障同一项收入,不论是直接收入或是间接收入,均不会被双重征税。
4.3.1 《安排》所适用的现行税种
(a) 内地税种
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b) 香港税种
利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
4.3.2 《安排》中对香港「居民」的定义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4.3.3 避免双重征税的主要规定
(a) 香港居民投资内地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过去的20%减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的话,预提税税率上限由10%减至5%。
(b)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的利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过去的20%及10%一律减至7%。
(c)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也由过去的20%及10%一律减至7%。
(d) 香港居民及企业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权归于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无须缴税。倘若被转让股份的内地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组成或所转让的股份相当于该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通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4.3.4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a)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
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获得分红貌似只是征收5%还是10%的税,前提是真的在香港办公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