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分红
根据新加坡一级企业税收制度(one-tier corporate tax system),2008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加坡本地公司向公司股东支付的股东分红,不再需要上缴个人所得税。
非纳税股东分红
一般来说,以下股东分红不需征收税款:
a. 2008年1月1日及其之后,根据新加坡一级企业税收制度(不包括合作机构),新加坡本地公司支付的股东分红;
b. 2004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加坡居民个人收到的外国分红不需纳税。如果新加坡居民是通过新加坡合伙关系收到的外国分红,满足一定条件下,此分红仍不需纳税。详情请参阅,“外国收入免税”条例
c. 来自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分红,除去个人通过新加坡合伙关系获得的或从进行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贸易以及商务获得的分红部分,余下分红不需纳税。
非纳税股东分红举例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红,即中央存管单位(CDP-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td)报表包含的公司
通过特别交易柜台(STC- Special Trading Counters)获得的股票回购股东分红
新加坡本地私人公司股东分红
NTUC公平价格股息(通过合作社收到的股东分红除外)
新加坡CPF投资计划代理银行的股东分红,即在年度股东分红报表(ADS- Annual Dividend Statement )显示的银行
来自信托公司的新加坡股东分红
应纳税股东分红
以下股东分红需缴纳所得税:
a.合作企业co-operatives支付的股东分红;
b.个人通过新加坡合伙 partnership in Singapore得到的外资股东分红。详情请参见“外国收入免税”条例
c. 个人通过在新加坡的合伙关系衍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的分红,或从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贸易,以及商务获得的分红
应税股东分红举例
MCCY注册合作社 MCCY Registry of Co-operative Societies
NTUC Fairprice合作公司 NTUC Fairpr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