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为在塞浦路斯岛上的居民和在岛上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司提供多种税收优势。作为欧盟成员国,塞浦路斯的税收体制遵循欧盟法律系统,同事,塞浦路斯也跻身成为45个符合国际商定标准的国家之一,出现在经合组织制定的白名单之上。
企业免征的税项
1、分红收入所得
2、来自塞浦路斯海外子公司的收益
3、出售股份、债券、信用债券和有价证券所得收益
4、出售塞浦路斯境外长期资本利得免征税
5、海外常设机构所得收益视某些情况而定
免征预提税
1、非本国居民股东所得分红
2、从塞浦路斯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3、资本利得,出让子公司股份资本或塞浦路斯控股公司股份所得
4、清算塞浦路斯控股公司所得的资本利得
国际信托
1、塞浦路斯的国际信托作为国际纳税计划广泛使用的工具,提供了以下税收优势:
2、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所得收入与收益,免征任何税
3、通过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所得分红收入,收益和其他收入免征税
4、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资产交易,豁免资本利得税
5、塞浦路斯国际信托分销,免征预提税
6、基于某些条件,在塞浦路斯创立国际信托且在塞浦路斯退休的外国人,免征税。
个人所得税
塞浦路斯纳税居民是指在评估年内,在塞浦路斯居留时间达到183天的个人。塞浦路斯纳税居民是按照其在塞浦路斯和海外的所得收入来征税的,非纳税居民则仅按照其在塞浦路斯所得的收入来征税的。
以下税收条款适用于:
1、与欧盟平均水平相比低个人所得税
2、基于某些条件,分红和利息不征税
3、基于某些条件,来自海外常设机构的收益和海外工资所得不征税
4、出售证券所得收益不征税
5、视情况而定,当年和前一年的损失,从计税收入中扣除
6、以退休酬金、死亡和残疾补偿、公积金、养老基金或其他以批准的基金形式收到的收入免征税
7、除在受雇于塞浦路斯之前居住境外的个人,按其酬金50%征税。若酬金超过每年10万欧元,享有5年豁免有效期。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塞浦路斯已经同45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形成了巨大的网络体系。其主要目的就是避免与其他国家在相同收入上重复征税,减少甚至取消缔约国间对分红收入收益及特许权使用费上征收预提款。
此协议允许缔约国的应缴税款抵免塞浦路斯应缴税款,反之亦然;因此,只需对两国间较高的税率做出一次缴纳即可。
已签订避免双重征订协议的缔约国包括:
欧洲国家 |
亚洲国家 |
美洲国家 |
非洲国家 |
英国、法国、德国 俄罗斯、亚美尼亚 奥地利、白俄罗斯 比利时、保加利亚 捷克共和国、丹麦 希腊、匈牙利、爱尔兰 意大利、马耳他 摩尔多瓦、黑山、挪威 波兰、罗马尼亚 圣马力诺、塞尔维亚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瑞典、乌克兰 马其顿共和国 |
中国、印度、泰国 新加坡、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黎巴嫩、卡塔尔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美国 加拿大
|
埃及 毛里求斯 塞舌尔 南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