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技创新、建设智慧城市,同时配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创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促进本地产业适度多元化,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合资格企业可向财政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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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优惠范围
经审批符合资格的企业可享有下列税务优惠:
不动产财产移转印花税
豁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一个作自身经营用途的不动产的财产移转印花税(但取得属居住用途的不动产外,且每一申请者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
房屋税
有关不动产获豁免5个年度的房屋税。
所得补充税
豁免企业缴纳自申报有可课税利润年度起计3年内的所得补充税(同时适用于企业分派给股东的利润或分派给股份持有人的股息)。
职业税
企业聘用从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发展的雇员,自获批准起计3年内可享有两倍职业税的免税额。
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
《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旨在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尤其为实现产业化发展、技术革新、企业转型、改善经营及生产条件等目标。
补贴范围:
合资格企业以银行贷款或 融资租赁方式在澳门进行有助实现本计划宗旨的投资项目时,可获利息或租金补贴,补贴期间最长4年,年补贴率上限、整体计划每年可或许可给予补贴的总贷款金额/总租金金额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租金金额上限,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贷款利息补贴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贷款利息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为4%,每年可获补贴的贷款总金额上限为6亿澳门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或补贴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0万澳门元。
融资租赁租金补贴:
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融资租赁租金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为4%,每年可获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金额上限为2亿澳门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金额上限为1000万澳门元。
融资租赁税额与优惠制度
根据7/2019号法律《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的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给予印花税和所得补充税两方面的税务优惠。
印花税
有关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其资本增加或追加的行为,关于资本货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包括不动产)、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利息及佣金,均获豁免印花税;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专门用作自身办公用途的不动产,获豁免财产转移印花税(每一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上限为50万澳门元)。如取得该不动产后5年内移转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示有效,须补缴获豁免的税款。
所得补充税
将作为税务费用扣减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最高重置及摊折率调升至3倍;将经营融资租赁企业的呆账备用金视为经营费用,可用作税务费用扣减,其最高金额可增至应收账款的10%;对经营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适用5%的所得补充税税率,并豁免征收其在境外取得并完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所得补充税。有关对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税务优惠亦适用于分派予股东之股息。
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
《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旨在对有意为澳门工业作出贡献的投资者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以鼓励透过投资的增加,推动澳门工业的增长及发展,尤其是有关生产效率、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产品的制造,以及其他引致生产活动进步的效果。
税务鼓励的优惠类别
1、营业税豁免;
2、所得补充税削减50;
3、资产移转印花税减免50%,然而该等不动产须专用于有关工业活动的经营,包括商业、行政及社会服务的设立;
4、上款所指资产移转的赠与税减免50%;
5、当重组计划旨在将一个或多个工业场所之拥有权转移给仅一个法律实体,资产移转印花税全部豁免;
6、巿区房屋税的豁免,豁免期在澳门半岛不超过10年,在离岛不超过20年,且只限专租作工业用途的不动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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