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纳税申报分为两部分,即实缴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指的是企业在每月或每年的期末,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本期的营业总额、应税收入、购买货物及支出开支等,以便于确定纳税责任,对于企业来说在申报时要注意申报时间以及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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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①纳税申报
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应于每年规定期限内向澳门财税处递交M/1式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A组纳税人应于4-6月份内递交申报资料,B组纳税人应于2-3月份内递交申报资料。申报所需附列资料如下:
A.通过账目的会议或大会会议录副本及监事会意见书副本(如有);
B.根据《公定会计格式》编制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副本、营业年度结余报表的副本、以及相关附件;
C.更正过账或调整过账前或后的电子表格(总账目累进结算)及营业决算表;
D.M/3式的摊折表;
E.M/4式的备用金活动表;
F.坏账证明文件;
G.载有下列简单说明的技术报告书;
H.各项盘存所发生的变更及其计算原则;
I.一般管理费,尤其是给予领导部门任何性质的报酬,连同与营业有关的一切交际应酬费及旅费;
J.认为有利于可课税利润的公正核定以及解释资产负债表及营业结算表或损益表的其他数据。如缺足以适当分析出营业收益或利润、费用或损失的必要账目时则必须提供。
以上附列资料A组纳税人必须提交,B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交。稽查部门应于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申报书所列载的资料作出稽查报告。
②税款缴纳
所得补充税税款将平分为两期缴纳,第一期截止为每年9月份,第二期则为11月份。然而所得补充税不超过3000澳门元的,应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如果曾就纯粹从工作取得的个人总收益的规定进行临时结算的,需于每年11月份缴纳关于应缴税款总额与预先结算税款的差额。如预纳税款超过应纳税款,则财政厅退还超出的款项。
职业税
①纳税申报
对于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职业税第一组和第二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内向澳门财税厅递交M/5式申报书(一式两份),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但对于按规定豁免职业税的纳税人,可免于递交申报书。此外,对于唯一收入来源是其从唯一雇主处获得的工资薪酬的第一组纳税人,也可免于缴纳职业税。
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递交M/5式申报书(一式两份),载明上年度所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此外还需一并递交以下附件:
A.根据公定会计对企业所订定的形式而作出的综合资产负债表,该年度的损益表,结算的附件和结果演变等的副本;
B.更正过账或调整通胀前或后的电子表格或总账目累进结算表及营业决算表;
C.《所得补充税章程》中所指的M/3式的摊折表;
D.《所得补充税章程》中所指M/4式的备用金表。
②税款缴纳
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给雇员或散工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雇主应于1月、4月、7月及10月的前15日内把对上季度所代扣的税款上缴至财税厅。否则,澳门财税厅将通知纳税人,于10日期限内缴付。
消费税
①纳税申报
通常情况下,生产商、进口商或竞买人应对符合条件的含酒精饮料及烟叶进行消费税的申报并准备所需的资料:
A.如属本地区制造的消费品,需递交的符合格式的月销售申报书申报;
B.如属进口产品,以进口准照申报;
C.如属其他情况,需递交符合格式的引入作消费用途的申报书申报。
纳税人应在消费品销售完成的次月前8个工作日内或以产品进口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前往经济局对外贸易处进行申报。如属于免税商品转让、免税商品用于其他非免税事项的,需在申报时说明。
②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于收到缴款通知书或产品进口之日起15日内前往经济司司库部缴纳税款。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规章》规定,纳税主体自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等作出之日起 30日内,必须向澳门财税厅结算并缴纳印花税。如属不动产长期租赁/转租延长至超过15年的,应自合同延长期限之日起30日内结算及缴纳印花税。
这里的结算是指向澳门财税厅出示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证明,并填写相关表格及文件。
缴纳印花税则是通过递交缴纳凭单,缴纳完成后纳税人会取得对应的机打证明。
房屋税
①纳税申报
房屋税按年结算,对于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提交M/4格式的申报书进行申报登记。对于未出租房屋,纳税人应通过M/6格式印件提出估价申请后,公钞局会在估价完成后记录房屋估价并向纳税人发出M/8格式 的纳税凭单。对于已登记在房地产记录内的房产的房产税,会由根据最近一次纪 录结算日对该房地产所载明的征税收益计算。由财税厅结算后,将结算结果摘抄 于相关之M/8格式的征税凭单并在不迟于开库前15日发出给纳税人。
②税款缴纳
税款征收期在6月至8月。纳税人应在收到纳税凭单后在30日内一次性缴纳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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