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竞争能力,改善整体营商环境,特区政府推出中小企业辅助计划(中小企业援助计划、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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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业企业主经营并符合下列全部要件的企业:
1、已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
2、工作人员不超过100人
3、上项所指工作人员须在澳门执行有关工作
如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居民,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中小企业援助计划
为中小企业提供免息的财务援助,支持改善经营环境及提升营运能力。
援助范围
企业购置营运所需设备;
为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
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
取得技术专用权或知识产权;
进行宣传及推广活动;
提升经营能力及竞争力;
作为企业的营运资金;
用于因受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导致经济及财政出现困难的情况。
援助金额上限60万澳门元,援助款项最长可分8年摊还;对于已全部偿还援助款项的合资格企业,特区政府更提供二次援助的机会。
由特区改府次中小企业借贷超供信用保证,助其取得银行融资,所获贷款不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务,贷款方式没有特别限制。
信用保证范围
为每一受惠企业提供上限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额的70%的信用保证;最高信用保证额达490万澳门元。此保证额不包括利息及与婚还贷款有关的其他负担。计划规定贷救之还款期最长为5年,自有关贷款动用之日起汁。
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
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需求提供最高达100%的银行信贷保证,以支持其开展企业革新及转型、推广及宣传所经营品牌、改善产品质量,以及开展新业务的专门项目,亦旨在协助直接受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受自然灾害或疫症事件影响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融资以解决支付员工薪金、营运场所租金等短期资金周转的困难。所获贷款不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务,贷款方式则没有特别限制。
专项信用保证范围
每笔承保贷款上限为100万澳门元;而提供的保证额不包括利息及与摊还贷款有关的其他负担。计划规定贷款之还款期最长为5年,自有关贷款动用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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