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如你发现另一间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个与你公司名称「太过相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反对,详述反对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引起混淆的证据。
如处长认为两者「太过相似」,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08(3)条,于该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法定期限」),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因此,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送达通知书。
- 卡萨布兰卡
- 2019-09-29 08: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