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馆、大使馆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馆、大使馆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馆、大使馆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馆、大使馆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馆、大使馆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馆、大使馆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馆、大使馆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馆、大使馆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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