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想得到充分发展,“引进来”和“走出去”很重要,不少国内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寻求利益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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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境外投资更加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同事废止了之前的75号文。
37号文登记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尤其是民营企业海外红筹上市项目),调动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外汇障碍造成的限制。
相比于75号文,37号文中“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投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内容,特殊目的公司指的是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类型:
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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