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已是十分常见,若企业想在境外上市避免不了搭建红筹架构或者VIE架构,期间就会涉及到37号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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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什么时候需要37号文登记
企业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或者VIE架构的时候,境内自然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如果这个时候不办理37号文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就难以调回境内进行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哪些人需要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时,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1、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2、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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