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21日起生效,并组成1988年国际公司法(「主要法例」)的一部份,应与主要法例一并阅读。
现概述该修订法的重要条文:
1、禁止不记名股份及债权证流通
凡于2008年4月21日或之后成立注册的新公司,如持有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必须把该等股份及债权证交给提供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受托人公司。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发行的任何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须自该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即「过渡期」),把该等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交给受托人公司保管。
如需延长过渡期,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
◆申请延期的原因;
◆既定的费用;
◆公司注册处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数据。
2、押记存档
任何人士如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文书或陈述书)存档,须于存档后7天内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交已存档的押记副本,否则,对公司的清盘人及任何债权人而言,该押记将属无效。
3、股东名册
国际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该名册的副本,须于公司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备存于注册办事处。任何公司如交由百威处理其萨摩亚公司成立注册事宜的,百威将负责办理此项手续。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成立注册的萨摩亚国际公司,须自该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遵守该修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