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香港离岸公司来并购国内公司的好处与弊端

设立香港离岸公司来并购国内公司的好处与弊端

  • 时间:2018-06-21
  • 作者:卓信
  • 来源:www.zhuoxin.net

近年来,国内企业投资者利用香港离岸公司实现并购,成为一直创新发展模式。设立香港离岸公司来并购国内公司的好处很多,企业可以借此进行合理税务筹划,方便进行海外上市投融资、方便境内外资金管理等拥有诸多好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设立香港离岸公司来并购国内公司的好处与弊端

一、注册香港公司进行并购的好处?

在我国,通过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有关法律法规限制较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面临种种审核和极高的要求,这使得投资者选择通过香港离岸公司来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除了可以规避法律限制之外,我们总结出还包括以下好处:

1、规避我国法律对企业并购的严格管制,方便收购并提高内外资金流动性;

2、隔离在国内经营的子公司对香港母公司的不利影响;

3、方便国内企业通过香港公司进行投融资活动,吸引更多外资。

4、后期还可通过香港公司做架构,实现境外上市融资;

5、利用香港公司税种少、税率低,而且离岸操作的特点,可以起到合理税务筹划的作用。

注册香港公司进行并购的好处

二、设立香港离岸公司并购国内公司的弊端

当然事物都有两面性,通过利用香港公司并购国内企业虽然可以规避国内的管制措施,尽早融得大量海外资本,但是这种方式其实是在钻我国对外资并购活动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空子,游走在危险的红线边缘,存在一定的弊端。

可能有人认为这是危言耸听,国家没有对此立法,就是默认这种方式的存在,是合法的。其实换位思考,就可以发现,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外资并购过程中,其实是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国内国有资产者由于急于求成,往往利用并购公司来满足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等,同时并购后大量资金很能被转移到境外母公司上,也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

同时,香港离岸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还挑战我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41条和第79条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即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供报告,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大股东披露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其中就包括了股东间接持股的问题,所以,在外资利用香港离岸公司并购的情况下不能充分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也是该方式的弊端之一。

尽管如此,设立香港离岸公司来并购国内公司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一方面提高了外资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又可为在夹缝生存的国内企业提供一条方便之路,利用香港离岸公司吸收外资,来解决资金问题,不失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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