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模式”。
在此模式下,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国内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
国内实体企业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投票表决权、抵押权、预先购买权和经营控制权等。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在海外谋求上市。
我国在互联网、新闻传媒、教育等特定领域,外资进入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或禁止,这使得传统红筹模式无法适用于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加之美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交易所承认VIE架构,所以VIE架构成为了相关企业赴海外上市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