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介绍
塞浦路斯最近推出了2020年新商船法(以下简称“新法”),该法是对2010年基本法(第44(I)/ 2010号法律)和2020年法引入的修正案的合并。
《商船法》的修正案符合欧洲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扩大塞浦路斯吨位税制并根据欧洲联盟(“ EU”)国家对海上运输业援助指南进行批准的决定。
塞浦路斯新的吨位税制度涵盖了塞浦路斯的三大主要航运活动:船主,船舶管理和租赁。
2、主要修订
- 延长有效期
根据2020年法律,2010年《商船法》的有效期又延长了十年,直至2029年12月31日。
- 海洋运输
新法修订了海上运输的定义,以包括海上运输的辅助活动,但前提是从事此类活动的船东或合格的租船人拥有的每艘符合条件的船舶的收入不超过从吨位税中征收吨位税的总收入的50%。
- 辅助活动
新法律将辅助活动定义为:
a. 与符合吨位税的合格船有关的活动,与合格船东或租船人的核心海上运输活动有关,但商业活动是港口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以营利为目的除外,或
b. 如果合格吨位税的合格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则该合格船的活动与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核心海上运输活动有关,属于集团的一部分, 而这集团是塞浦路斯居民公司。
- 合格的船
根据《基本法》第2条的定义,合格船舶是指已根据当前国际或国家法规认证并在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和国际劳工组织, 并且得到塞浦路斯共和国承认的任何国家的登记册中注册的每艘海船。
新法律既包括合格船舶清单,也包括定义中不合规的船舶清单:
“合格船”定义中包括的船舶如下:
a. 从事海上运输活动的船舶,例如货船和客船;
b. 电缆敷设船,管道敷设船;
c. 远洋挖泥船,远洋拖船;
d. 起重机船,自行式驳船;
e. 研究船;
f.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MODUS);
g. 从事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近海支援/维修船;
h. 多用途杂物箱和其他类型的辅助/维修船;
i. 游轮;
j. 商业游艇;
k. 救援和海上援助船;
l. 出于海上安全和环境清理目的的护船;
m. 养护,拆卸风车的船只;
n. 冰管理船;
o. 在海上安置海上工人的住宿船;
p. 从事联合国/欧盟人道主义援助运输或参与任何联合国或欧盟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任何船只;
经欧盟委员会事先通知批准后,可以确定为合格船的任何其他船舶。
根据新法律,上述符合条件的船只清单可能会在欧盟委员会事先通知批准后进行扩展。
定义中不合规的船舶清单:
a. 渔业和鱼类工厂的船只;
b. 私人游艇;
c. 专门为内河航道建造和使用的船只;
d. 不用于海上运输的固定的海上设施和浮动存储单元;
e. 非海洋拖船和非海洋挖泥船;
f. 浮动旅馆或饭店;
g. 浮动或游轮赌场;
h. 非推进驳船;
经欧盟委员会事先通知批准后,可能被确定为不合格船舶的任何其他船舶。
- 裸船租用
根据《基本法》第六条的修正案,集团内交易可不受限制地获得吨位税优惠。
具体而言,如果光船被出租给与该船东属于同一集团的租船人,则被出租的光船的船东应被视为合格的船东。
另外,非集团内部交易将有资格获得吨位税,条件是:
a. 船东证明该船是由于暂时的产能过剩而光船出租的,且船期不超过三年,
b. 上述暂时性的产能过剩,是指船东为自己的运输活动而购买(购买或租用)的船舶,
c. 至少50%的吨位税船队仍必须由船东经营。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现有的光船租赁协议,直至其到期日或直至2022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 再减少吨位税
根据新法律,可以将吨位税进一步降低30%。使用环境保护机制的塞浦路斯船舶(新法律第9条)或欧盟/欧洲经济区船舶(新法律第13条),保护海洋环境和减少气候变化的影响。
减免的资格标准以及减免的程度可以由在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的部长会议的有关命令来设定。
- 海员免税
根据欧盟的决定,现有海员税收优惠已扩展到共同体海员。
更具体地说,根据新法第55条,免税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海员:
a. 在塞浦路斯应缴纳所得税,
b. 在客运船上受雇,该船是从事合格航运活动的合格船。
如果船只在欧共体各港口之间提供定期客运服务,则只有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海员才有资格从该计划中受益。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该豁免适用于所有海员(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公民)。
3、总结
欧盟委员会将塞浦路斯吨位税制度再延长十年,证明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此项扩展将使塞浦路斯的航运业进一步发展,使塞浦路斯成为航运业的主要管辖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