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处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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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
本地公司备存的董事登记册内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记册须在第二阶段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当日或之后的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前,载有所有自然人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讯地址。
如在紧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则该公司须在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后15日内将表格ND2B交付本处登记。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8)条,如在紧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及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则该公司须为遵守《公司条例》第645(4)条而在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即2022年10月24日)后15日内,就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交付表格ND2B。
如欲使用本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外的地址/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便须将表格ND2B/表格NN7交付本处登记。
如本地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包括备任董事)欲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则该公司须将该地址记入其董事登记册作为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并须向处长交付表格ND2B,藉以就该通讯地址作出申报。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该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则该公司须向处长交付表格NN7,藉以就该通讯地址作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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