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但是境外投资也是有很多规则需要遵守的。
图片来源:摄图网
比如37号登记和ODI备案就是就是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经常听到的,有些投资者甚至将其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以下我们就一起简单了解一下什么事37号文和ODI备案。
37号文登记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进一步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尤其是民营企业海外红筹上市项目),调动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外汇障碍造成的限制。
即在目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融资存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的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
根据37号文的相关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
2、持有境内公司(或称权益公司)股份。
ODI备案
ODI备案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备案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ODI和37号文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时也有相似点。都是对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权,都满足对应相关规定的合规性,都是跨境业务的常见结构。
要注意以下情况不予备案:
1、空壳公司不备案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2、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
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如果您有境外投资需求,或者想注册境外公司,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卓信企业的商务顾问,详询400-065-0008。